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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爾敦報告與書院自治之爭(1963–1976)

校政 多方印證 約 7,278 字 · 15 分鐘 更新

⚠️ 本文屬野史模塊(13 校政與改制),整理有多方獨立來源支撐的歷史事件,逐條掛來源。涉個人敏感內容以「姓+先生」處理;歷史上已公開資料中的創校學人與已離任者,依來源據實記名。現任領導層以職銜指代。

1976 年 12 月 24 日,立法局三讀通過《香港中文大學法案》,把一所成立僅十三年的聯邦制大學,改成了單一集權制大學。當天,新亞書院校董會九位董事聯名辭職——這是中大校史上規模最大、立場最鮮明的一次集體抗議,抗議者中包括兩位為新亞奠基的創校學人:錢穆與唐君毅。這場風波的起點,要追溯到三年前一個原本意在「自救」的內部改革小組。


一、富爾敦委員會(1962–1963):聯邦制藍圖

維基百科綜合資料,香港政府於 1962 年委任 John Fulton 爵士(Lord Fulton,曾任英國薩塞克斯大學首任校長)主持委員會,研究將三所院校(崇基學院、新亞書院、聯合書院)合併建立大學的可行方案。

1963 年,委員會發布《富爾敦報告》(Fulton Commission Report),提出以聯邦制(federal constitution)整合三院——保留各書院自有的行政、教學與文化認同,以大學中央作為協調層,而非取代書院的職能。香港政府接受報告建議,同年頒佈《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大學於 1963 年 10 月 5 日正式成立。

官方歷史資料,CUHK 創校時的組織哲學是:保留三所書院各自的教學、行政與文化傳統,以聯邦架構形成大學整體。

這套架構對三院而言意義重大——尤其對新亞書院。新亞由錢穆、唐君毅、張丕介等南來學人於 1949 年在戰後香港的艱困環境中創辦,以延續中國人文傳統、培養「以人文主義教育匡救近代物質主義之流弊」為己任。三院合併組成中大時,新亞一方理解的前提,是港府以「聯邦制」名義邀約——各書院仍是獨立的教育實體,只是在大學層面共享若干資源與學位頒授權。這個理解,日後成為新亞一方在 1976 年抗議改制時反覆援引的道德依據。

1.1 創校者的私交與承諾

儒家網關於錢穆離開新亞書院的綜述文章(劉悠揚),富爾敦本人通粵語、亦讀中國書,與創校學人私交不淺——他曾以「君心如石,不可轉也」形容錢穆先生的性情。委員會草擬聯邦制方案期間,錢穆先生與富爾敦有過直接商榷,雙方並約定:新亞研究所將作為中大「第一研究所」寫入新大學的創校法規。

這段私交與承諾,構成了新亞一方日後援引「聯邦制精神」時的一層具體記憶。據該來源,錢穆先生晚年回憶往事,曾感嘆「(我)與富爾敦以前彼此討論商榷之情形,今則渺不可得矣」——意指創校初期那種可以直接與港府代表商榷辦學細節的關係,在李卓敏先生執掌校政(歷任校長治校時間線見 vice-chancellors-governance-timeline-1964-2024.md)後已不復存在。錢穆先生本人與李卓敏先生在辦學理念上的更早一輪分歧,及其 1965 年辭任新亞書院院長的經過,另見〈創校理念之爭:錢穆與首任校長李卓敏的分歧與 1965 年辭職〉。


二、運作爭議與集權壓力(1963–1976)

1963 年後,聯邦架構在實際運作中出現多項矛盾:

  • 三院各自保留課程委員會、教職員聘用權等,造成學制標準難以統一;
  • 大學中央(Vice-Chancellor 層)在財政資源分配、學位頒授標準等方面缺乏整合權力;
  • 港府教育主管部門及教資會前身機構對聯邦架構的可持續性提出疑慮;
  • 三院各自為政也意味着資源重疊——例如三院可能各自開設相近課程、各自維持行政班子,規模效益難以發揮。

1970 年代初,這些矛盾累積到一個臨界點,促使大學率先嚐試以「內部改革」自行化解危機,而非坐等港府介入。


三、新亞研究所 1974 年脱離中大:自治張力的先聲

在 1976 年改制風波之前,書院與大學中央的關係已先在另一處出現過一次實質性破裂——新亞書院旗下的新亞研究所(1953 年由錢穆、唐君毅等南來學人創立的研究生教研機構,早於中大創校)與中大的脱鈎。

新亞研究所維基百科條目,新亞研究所於 1963 年隨新亞書院併入中大,一度受中大經費補助;但 1966–1967 年間,中大相繼設立研究院及中國文化研究所,新亞研究所在大學整體架構中的定位隨之邊緣化——1970 年,研究所被迫停止招收研究生,改招「研究助理學習員」。1968 年唐君毅先生出任研究所所長後,研究所與大學之間的矛盾進一步白熱化。

1974 年 6 月至 8 月間,中大停止對新亞研究所的經費補助;新亞書院董事會遂決議,將研究所脱離中文大學,改隸新成立的「新亞教育文化基金會」,並恢復自主招收研究生。同年,唐君毅先生自中大退休,轉任新亞研究所專任所長。

據同一來源,這次脱離與兩年後的 1976 年《條例》改制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但反映出 1966 至 1974 年間書院與大學中央持續積累的張力——它可視為「大學是否有權單方面收窄書院既有權限」這一爭議在 1976 年正式爆發之前的一次預演,也是新亞一方其後反對改制時,記憶中「書院自治屢遭蠶食」的又一具體案例。此事與錢穆先生 1965 年辭任新亞書院院長的理念分歧(詳見〈創校理念之爭〉)當事人部分重疊,但爭議焦點有別,不宜混為一談。


四、第一次交手:余英時與「大學行政改革工作小組」(1974–1975)

4.1 誰來主持改革

據綜合二手史料,1973 年,歷史學家余英時先生應聘出任新亞書院校長(其時書院首長稱「校長」,1976 年後改稱「院長」)。約 1974 年初,時任中大校長李卓敏先生邀請余英時先生主持一個內部檢討機構——「大學行政改革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日後同樣在新亞歷史上留下印記的金耀基先生陳方正先生等較年輕一輩學人。

這個小組的設立,某種意義上是大學一方「先發制人」的嘗試:與其被動等待港府主導的外部檢討,不如由大學內部先提出一套自己的改革方案。

4.2 夾在中間的主席,誰都不滿意

周言《余英時與中大改制風波》(原載《南方週末》),贊成改制者認為改制有利於大學發展,反對者則認為改制有違創校時的約定,而余英時先生正夾在中間、首當其衝。該文引參與改制的陳方正先生回憶:余英時先生是新亞第一屆畢業生、學術成就最高,回母校做院長,「大家對他期望殷切,上上下下的關係都得照顧」,李卓敏校長正是看中這一點才讓他出任工作小組主席。然而這份居中協調的差事並不好做:

  • 反對改制最力的,是余英時先生自己出身的新亞——大部分在校元老、教師,以及校外的校董、校友都反對,他們認為改制是港府顛覆書院法定地位的圖謀,因而對余英時先生極為不滿;
  • 相較之下,聯合書院與崇基學院一側的態度要寬鬆得多:據該文,聯合的負責人出身港府、基本支持改制,崇基的負責人雖有顧慮,但大體能夠接受。

據該來源,唐君毅先生默許新亞學生在校園內以他的名義張貼大字報,攻擊身為改制小組主席的余英時先生;《唐君毅全集》的編者後來並不隱諱此事,但補充「先生從未就私人方面攻擊主張改制者」。同屬新儒家一脈的牟宗三先生,該文則記其對改制「一直沒有明確反對,也沒有在反對改制的公開信上簽名」。這場原本意在「自救」的內部改革,反而先在新亞內部撕開了一道裂痕。

4.3 改革工作小組的結局

工作小組的報告最終提交予李卓敏校長、再轉呈港府,但港府並未採納這份方案,而是另起爐灶——委任以富爾敦為首的新一屆委員會,自行提出建議,並迅速接納實施。據該來源,余英時先生在這場拉鋸中兩面不討好——書院元老視其為「賣出母校」,港府又未採納其方案——他其後「黯然返美」。

這一段常被中大校史敍述忽略的插曲,恰恰説明 1976 年改制並非港府憑空空降的方案:大學內部確曾嘗試以自己的方式回應集權壓力,但改革的主導權,最終仍落入港府委任的外部委員會手中。


五、第二次富爾敦委員會與 1976 年改制

5.1 委員會的組成與方法

1975 年,大學監督(Chancellor)委任以 John Fulton 爵士為首的外部委員會,重新檢討大學憲制——這是中大校史上的第二次富爾敦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尚包括 I.C.M. Maxwell(秘書)、Sir Michael Herries,以及社會學家楊慶堃(C.K. Yang)先生。委員會以五天的錄像聆訊形式,收集各持份者意見。

委員會報告於 1976 年 6 月提交立法局,《香港中文大學法案 1976》(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Bill 1976)隨即提交國會程序。

5.2 修訂內容:從聯邦走向單一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歷史檔案維基百科及綜合二手資料,第二次富爾敦報告的核心建議是把大量書院權力上移至大學中央

  • 學術政策、財政、學生註冊、教職員聘任、課程設置、考試與學位頒授等,全數劃歸大學行政架構;
  • 校舍維修保養等實務,亦改由大學統一負責;
  • 書院的職能收窄為「以小組形式、學生導向的教學」(small group student-oriented teaching);
  • 官方理由強調「理順重疊」(rationalisation)——三院各自為政造成的資源重疊,須借統一架構消解。

時任社會事務司助理 M.C. Morgan 先生為改制辯護,稱「任由每所書院各自發展成一所『小大學』,不利於一所現代高等學府的合理演進」(a situation with each college developing into a little university of its own was not compatible with the sensible evolution of a modern major seat of higher learning)——這句話後來常被援引為港府推動集權的官方邏輯代表。

富爾敦本人於條例修訂後對書院新角色作出詮釋,據相關史料稱:「書院是學生導向教學的自然家園,是資深與年輕成員共同追求學術志趣的團體」——此語常被援引以説明書院在新架構下的定位調整。

5.3 立法時間線

  • 1976 年 6 月,第二次富爾敦報告提交立法局;
  • 《香港中文大學法案 1976》隨後進入立法程序;
  • 1976 年 12 月 24 日,法案在立法局會議三讀通過;
  • 改制於 1976 年 12 月正式生效,大學自此由聯邦制全面轉向單一制運作架構。

六、新亞書院的反對:九位董事的集體辭職

6.1 校董會的立場

維基百科及相關記載新亞書院維基百科條目新亞書院校董會(Board of Governors)明確拒絕接受改制建議,認為修訂將導致書院制度被摧毀、書院淪為「空殼」(empty shells)。

崇基學院校董會成員、學者 Denny Huang 先生亦公開批評集權舉措,稱書院治理層將從有實質參與的機構淪為「不過是物業管理者」(managers of an estate)。

6.2 1976 年 12 月 24 日:九人辭職

法案三讀通過當日,新亞書院校董會九位董事聯名辭職,以示抗議。據 新亞書院維基百科條目相關綜述文章,辭職董事包括:

  • 唐君毅先生——新儒家學者,新亞創校人之一;
  • 錢穆先生——史學家,新亞書院首任校長、創校人之一;
  • 李祖法先生
  • 沈亦珍先生
  • 吳俊升先生
  • 徐季良先生
  • 劉漢棟先生
  • 任國榮先生
  • 郭正達先生

九人聯名聲明稱:「聯合制終於被棄,改為單一集權制……同人等過去慘淡經營新亞書院以及參加創設與發展中文大學所抱之教育理想無法實現……是非功罪,並以訴諸香港之社會良知與將來之歷史評判。」(據綜合二手史料轉引,原文表述以原始檔案為準)

6.3 唐君毅的道德指控

相關綜述文章,唐君毅先生其後致信《中大學生報》,指改制之事「已成過去,但此事之『是非』,並未過去」。他強調港府「先以聯合制度之名義,邀約新亞、崇基參加中文大學之創辦,而終於背信食言,改為實際上之統一制」,認為這「是犯了道德上的罪過」。

這是新亞一方反對意見中分量最重的指控——它把爭議從「行政效率孰優孰劣」的技術層面,提升到「港府是否曾經失信於創校承諾」的道德層面。

據多方歷史記錄,三所書院中以新亞書院的反對最為明確,其堅守書院精神的立場與創院哲學高度關聯——新亞書院由一批南來學人(以錢穆先生為代表)創立,極重視書院與學者共同體的人文傳統,對中央集權具有歷史性戒惕。

6.4 各方立場並置

據大學官方立場,1976 年修訂旨在「強化大學整體資源統籌與學術標準一致性」,使大學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運作;時任社會事務司助理 M.C. Morgan 先生的表態,代表了港府一方對集權必要性的論證。

據新亞反對方稱(以唐君毅先生為代表),修訂實質上終結了聯邦制精神,是港府對創校承諾的背信;書院由具實質學術權力的自主機構,退變為主理住宿生活與通識教育的功能性單元,原有的學者共同體理想遭到削弱。

據改制後執掌新亞的一方稱(以金耀基先生為代表),第二次富爾敦報告的重要建議,實質上承接了余英時先生主持的內部改革工作小組的方向;改制實行以來,中文大學在其後數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發展——這是事後以發展成果回望、為改制提供正當性的論述路徑。

至今,雙方對 1976 年修訂的評價仍見分歧——支持者視之為必要的制度整合,批評者則視其為書院自治精神的重大縮減、乃至港府對創校承諾的背棄。本館只記錄各方歸屬,不作裁定。


七、改制後的新亞:金耀基接掌

新亞書院維基百科條目,改制風波後,以金耀基先生為首、主要由台灣來港學者組成的陣營,在改制後接掌新亞書院。金耀基先生於 1977 年 3 月就任新亞書院第七任院長(亦是改制後首位以「院長」為稱號的新亞首長,此前稱「校長」),任職至 1985 年 7 月。

金耀基先生對改制持有與唐君毅先生不同的評價——據相關來源,他認為改革工作小組當年的重要建議,後來「為第二個《富爾頓報告書》所接受,實行以來,中文大學近四十年中取得了巨大發展」。這一評價,與唐君毅先生「背信食言、犯道德罪過」的指控,構成了新亞書院內部對同一場改制截然不同的兩種歷史記憶。


八、書院制的後續演變

1976 年後,書院制並未消亡,而是以調整後的形式延續:

  • 書院仍負責學生住宿、通識(書院活動/課程)、學生發展等職能;
  • 2006–2012 年間,大學新增五所書院(善衡、敬文、伍宜孫、和聲、晨興),並於 2012 年恢復四年制時全面推行「三加三加零」書院通識教育;
  • 書院制今日被定位為中大「獨特教育體驗」的核心要素,而非早期的自治學術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1976 年改制雖然剝奪了書院的學術與行政自主權,卻也間接為後來「全民書院制」(詳見〈住宿、舍堂文化與書院傳統〉)的擴張鋪平了道路——當書院不再是獨立的教學法人,新增書院的設立便不必再揹負「另立山頭」的制度包袱,大學得以較低的政治成本持續增設書院,擴大書院制覆蓋的學生羣體。


九、近年治理議題(2020 年代)

香港自由新聞報道(2026 年 5 月),大學提出新的治理議案,涉及調整書院領導架構及校友代表團體的設置——惟具體內容屬進行中事項,以官方最終公告為準;現任領導層按本館規則以職銜指代,不具名。

值得留意的是,據 on.cc 東網關於 2026 年修例建議的報道及〈校董會重組之爭:2023 年《香港中文大學(修訂)條例》〉§6.1 所述,2026 年這輪修例建議中,與本文主題直接相關的一條是:明文規定書院須經院務會/監督委員會向校董會負責,並新設由校董會主席領導、各書院代表參與的溝通機制。這一條款把「書院對誰負責」的問題重新擺上枱面——半個世紀前,第二次富爾敦報告把書院的學術與行政權力上移至大學中央、書院職能收窄為「小組形式、學生導向的教學」;而 2026 年的建議,則是在既有書院制框架下,進一步明確書院與校董會之間的問責鏈條。據網上評論批評,此舉令「書院完全置於校董會下」,與本文 §8 所述 1976 年後書院制「以調整後的形式延續」的軌跡相比,是否構成又一次自治空間的收窄,目前尚無定論,須留待修例最終落地後檢視。

把 1976 年放在中大校政史的長線中看,它是「以《條例》為戰場」的第一場角力,其後 2004–2011 年的教學語言與國際化論爭、2023 年的校董會重組,都延續着同一條主線:大學應如何被治理、由誰治理,在中大從來不是中性的技術問題


來源 · 自行復核